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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版法检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09年版法检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结合国外对我出口部分商品质量问题的反映,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联合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版),其中调出目录640个,调入目录350个。将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调入《法检目录》(详见附件)。为做好2009年版法检目录调整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的过渡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过渡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实行通关单放行管理,但不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产地申报、口岸放行的原则接受企业申报和出具通关单。过渡期内不要求凭证申报,企业申报时应提交合同、发票、装箱单和生产企业合格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过渡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包括《通关单》费用)。

 

四、过渡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新调入法检目录的2008年已有进口或者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仍按2008年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五、过渡期内,相关进出口企业应及时办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并做好凭证报检准备工作,过渡期内可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并申领临时报检员证。

 

六、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上述临时检验检疫措施,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正式实施检验检疫。

 

七、2009年元旦期间,宁波检验检疫局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对外窗口将落实专人值班,及时为进出口企业办理新增纳入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受理报检和出具通关单业务。具体事项可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联系。